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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评定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0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学工办: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精神、《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13]108号),现就我校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对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本硕博连读或本硕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2.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4.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均在8%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8%但均在前30%以内的,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有非常突出表现的学生(具体标准见附件9);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20%以内,且家庭经济困难,自强不息,生活俭朴;

    (5)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为保证评选工作选顺利进行,各学院在所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基础上同时上报一个替补名单,并排在学院上报名单中的最后一位,同时用备注说明。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院上报的正式名单中有不符合推荐要求的,将由本院推荐上报的替补人员替补。如替补人员同时满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备注栏做好备注(同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在没有替补为国家奖学金的条件下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6)学生同一年度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5.评选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内公示,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范围内公示,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助学金

    1.评选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积极进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本硕博连读或本硕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2.评选额度:名额分配见附件1;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学院在不突破下拨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等级人数,但一等比例不能高于30%、三等比例不能低于40%。

    3.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认真;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数不高于2门;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选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内公示,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全校范围内公示,报教育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1.国家奖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关心教育事业和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举措,金额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程序公开,确保结果公正公平。

    2.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并予以公开公告,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3.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奖助学金分别归口校团委、体育课部和武装部管理,实行指标单列、评审单列,学生所在学院不再组织此类学生参与评定(学生名单详见附件10)。转专业学生均在大一学年所在学院参加评选。

    4.评选推荐程序要规范。学院要严格按照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内公示等程序严格筛选后报学校评审或审批。

    5.推荐材料要求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申请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A4纸规格),学院统一打印,学院学工办统一填写《中南大学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4)、《中南大学2012-201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5)、《中南大学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表》(附件6)、《中南大学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附件7)(EXCEL格式、A4纸规格)报学工部,成绩处和院系推荐处必须加盖成绩专用章和学院公章;国家助学金由学院学工办按要求填写《中南大学2013年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8)报学工部。

    6.各学院上交材料要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材料(包括电子稿)都不能改变格式;

    (2)《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填写详见附件11,《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只有一页,不得随意增页;

    (3)请保持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上交的汇总表和评审表中的名单顺序与审批表装订顺序一致;

    (5)上交的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含成绩栏),同时附件4、5、6、7、8的表格每一页均需盖章,所有签名栏处必须本人手写签名;

    7.评选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需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调查工作,优先推荐评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孤儿和患有重大疾病等学生,国家助学金对地质、采矿等特殊专业及新疆、西藏民族班学生适当倾斜;

    8.确保推荐评审工作质量。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对学生本人作淘汰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学院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此项学生工作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 日程安排

    请各学院于9月27日前完成学院评比,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对象。同时在学院网站和学生集中区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以后,请各学院于10月10日16点前,将所有材料报校本部二办公楼211房间,电子稿发至邮箱8879978@163.com。学工部将于10月16日前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10月25日前完成所有评审程序,上报教育部。

    五、为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公布学工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公电话(0731)88836415和意见箱8879978@163.com,联系人杨老师、刘老师、涂老师,办公地址:校本部二办公楼211房间。

    2013年国家奖助学金相关附件.zip

    学生工作部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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